德国访友签证
持申根签证者(只要签证上没有其他加注)有权前往所有“申根国家”(比利时、丹麦、德国、芬兰、法国、希腊、冰岛、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奥地利、葡萄牙、瑞典和西班牙)。半年中最长逗留期为90天。
一、 有关使/领馆:
负责受理签证申请的是主要旅行目的国(不一定是第一个入境的申根国家)的大使馆或总领事馆。
德国驻外使领馆管辖范围见第五条。
二、 签证申请:
所有申请者均须按预约日期本人亲自到签证处申请签证。16岁以下和60岁以上的申请者可书面委托一名
自己信任的人递交申请。申请申根签证可于每周一至周四14至16时致电6217 1520或通过本馆网页德国驻华大使馆签证处 www.germanyembassy.cn
签证规定—签证日期预约栏下载表格预约日期。
德国公民的配偶无需预约日期,但仍须在早8时放行之前到达本馆(见下文)。
领事馆签证处接待时间:
a) 提交申请:每周一至周五早8时放行,请务必在此前到达本馆
b) 领取护照:每周一至周四13:00至13:30时。
三、 申请材料:
1. 两份共附上三张白底近期证件照、认真填写的申请表(RK 1201表格)
2. 签证到期后有效期不少于90天的护照及护照身份页复印件一份
3. 旅行费用来源证明
该证明应为根据外国人法第84条开具的经济担保书,担保书中须写明由一位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居住的人士承担生活费。经济担保书可在德国有关外国人管理局或由担保人亲自到本馆凭本人最
近收入证明呈交。
费用来源证明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 在申根国家逗留期间的医疗保险证明,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这一旅行医疗保险须满足包括下列前提条件:
·承担医疗急救和/或医院急诊费用(不仅适用于事故、而且适用于生病时)
·承担可能发生的送返费用
·最低保险金额:30,000欧元
·须有在欧盟各国、瑞士或列支敦士登进行保险索偿的可能性(例如通过一个办事处)
在本地、即在本馆领区内提供的保险产品中,据本馆审核,下述保险产品符合欧盟理事会决议中
所定的前提条件:
5. 对于中国籍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及所有页码和加页的复印件
6. 对于其他国籍的申请人:中国居留证原件及所有页码和加页的复印件
7. 工作单位出具的写明申请人职位、保留职位、月收入的准假证明原件;证明中须列出单位地址、
电话和传真号码、加盖公司印章、签名并写明签名人姓名和职务。
附加材料、条件和信息:
1. 如未成年人非由父母双方陪伴赴德: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赴德声明(本人来本馆在声明上签字或
提交声明公证书)。离异父母的子女另交父母离婚证和监护权归属证明原件。
2. 个别情况可要求补交其他材料。
3. 本馆可要求提供所交材料的德文或英文译文。
所有材料齐全后,本馆约需五个工作日审核申请签发签证。
德国结婚签证所需材料
如果打算在德国结婚,婚后在德安家落户的话,请提交下列材料:
1、三份经填妥并分别贴上照片的白色申请表格
2、一本有效护照
3、一份注明逗留时间和目的的结婚邀请信
4、一份已购买医疗保险证明
5、一份赴德和在德逗留费用担负证明
可提交由居住在德国未婚夫承担此费用的经济担保书(参照外国人法84条)作为证明。经济担保书上担保人的签名一般需官方认证。担保书表格可到德国驻外代表处或德国本土的移民局领取。
6、经公证处公证和主管外事办认证的中方申请人的下列证书:
a 出生证
b 可婚证明
法律用途的中方证书须经所主管的德国驻外代表处认证。
7、如邀请人是在德国生活的外国人,请提交其护照和有效居留许可得影印件。
- 所有材料必须提交原件并附上两份复印件。总领事馆和德国主管部门有权要求提交补充材料。
- 所有材料只能由本人亲自提交。 邮寄的申请材料基本不接收, 作退回处理。
- 办理时间可为2至3个月。一旦对您的签证作出决定,即刻电话或去信通知。
- 领取签证的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四下午2:00-2:30,星期五下午1:00-1:30,也可由他人凭收据代领签证。
- 签证费用为25欧元,在申请签证时根据当日的汇率折换成人民币收取。
- 签证申请表和签证须知可以在本处免费领取。
签证主管机构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三个固定的签证事务管理机构:
1、德国驻广州总领事馆主管广东、广西、海南和福建居民的签证事务。
2、德国驻上海总领事馆主管安徽、江苏、浙江和上海居民的签证事务
地址:上海市吴江路188号,静安新时代大厦14楼,邮编:200041
电话:(+86-21) 62171520 传真:(+86-21) 62180004
3、德国驻北京大使馆主管中国其它地区居民的签证事务。
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外大街17号,邮编:100600
电话:(+86-10) 65325560 传真:(+86-10) 65323557 |